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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商务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通知

发布时间:2008/3/4   被阅览数:2392 次   来源: 陕西富群进出口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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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商务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
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
 
         近日,财政部、商务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紧急联合发文(财税[2008]9号),要求对于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、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、合同期限超过一年,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,务必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、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;经审核无误,可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,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;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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